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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广东再出新举措。记者今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该院正式印发《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要求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严格审查,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,依法及时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。
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,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最终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。该《意见》针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“诉前保全、诉讼保全、仲裁保全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”等四种情形,并从“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” “强化申请人财产举证责任” “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” “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” “支持合理置换” “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经营影响” “按法定期限实施保全” “依法保障救济权利”等十个方面,对涉民企财产保全工作作出了详尽的规定。
《意见》指出,要准确把握财产保全功能目的,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,坚持审慎谦抑,平等保护,严格审查,依法适用,充分保障民营企业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法权益。
《意见》强调,要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,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。裁定保全后,应及时依法运用网上保全、网上委托等各种合法方式进行财产保全。《意见》中特别指出,要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。财产保全应当范围适当,价值相当,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。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,应优先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。被保全人依法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,应依法支持合理的财产置换申请。同时提出,对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应当充分研究论证,谨慎采取保全措施。
《意见》要求,法院要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期限,及时解除保全措施,及时、全面向双方当事人履行告知释明义务。